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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受影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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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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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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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的法定顺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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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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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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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离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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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酬正常支付(注意非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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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延至医疗期期满 
     |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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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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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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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酬正常支付 
     |  
     医学观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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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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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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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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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酬正常支付 
     |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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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采取的应对方法 | 工资报酬支付 | 优点 | 缺点 | ||
| 与员工一一协商 | 按协商结果,员工仍提供正常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协商是王道,无论是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还是缩短工时,按协商一致的内容履行即可 | 需要员工同意,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做到;当下较难达成书面协议,事后容易产生纠纷 | ||
| 通过集体协商 | 企业与工会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可比照相关内容执行 | 1、 通过民主程序,企业与劳动者共克艰难; 2、 通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者一般应当予以遵守 | 1、在当下集体协商的启动也受到疫情影响。 2、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完善? 3、经过本次公共安全事件,我们建议企业在集体协商时重视和加强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处理的方案协商) | ||
| 轮岗轮休 | |||||
| 缩短工时 | |||||
| 调整薪酬后,员工仍提供正常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 停工停产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上海实践中一般参考最低工资的80%)。 | 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可单方宣布停工停产; 可降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用工成本, | 疫情消除的时间不确定,一个月后恢复生产的,用工成本未能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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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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