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举办了“律师见证业务操作与风险规避”研讨会,会议由研究会副主任竺建平律师主持,研究会主任贾明军律师、副主任黄宜辰律师及研究会委员和其他非委员律师近15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本次研讨会旨在通过对“律师见证业务操作与风险规避”的研讨,通过起草相关行业内业务指引的方式,指导上海律师见证业务的实践和操作,提高律师见证业务的实务能力,以解决律师见证业务屡现被法院判决无效的问题。会议结合参会律师的实务经验,分别从见证业务的主体、概念和涵义、范围、实践操作、律所管理、业务收费和撤证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研讨。
一、关于律师见证的概念和涵义方面
关于见证的概念和涵义,刘军明律师认为,实践中存在“见证”、“认证”、“公证”、“鉴证”多种概念,不要说当事人对这几个概念区分不清楚,不少执业律师也易混淆,应在操作指引中明确见证的概念和性质,界定见证的内涵和外延。
二、关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方面
研究会委员谭芳律师结合亲身经历的见证风险,建议:鉴于见证业务存在的风险,考虑对见证律师的执业年限作出限定,如限定在两年或两年以上。(据查,河北石家庄对从事见证业务律师有执业年限的要求,为两年)。但也有律师持反对意见,认为仅以执业年限来认定执业经验和判断能力是不足取的。
对于从事见证业务是否必须要2名律师参与这一问题,多数律师都赞同原市司法局1989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中相应的规定,认为只有一个律师的见证过程难免挂万漏一,两个律师应该是比较合适的。创远所周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对见证业务律师人数2人的限制,合法性和合规性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现实存在一个律师做见证业务的情况,是不是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才能保证避免见证风险?
三、关于律师见证的对象和范围方面
在见证业务对象方面,与会律师观点趋于一致。研究会副主任竺建平律师首先提出,在拟出台的操作指引中必须明确见证的业务对象是见证法律行为,而不是见证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范围太广,仅以见证操作无法涵盖全部。刘军明律师也指出,见证的对象不应该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见证。见证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见证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见证内容也要合法。研究会副主任黄宜辰举例说,在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审查是非常困难的,律师没有办法确认双方的证章的真实性,或委托书的真实性,或身份证的真假,或健康状况的证明,类似材料的真假只有专业的手段才能鉴别真假,律师没有职权和能力对文件的伪造与否进行定论。如果法院认为鉴别真伪是律师的义务,一旦出现问题,对律师相当不利。
关于见证的业务范围方面,竺建平副主任还提出,见证业务范围应进一步细分,属于代书、咨询、谈判的业务应另外收费,这样尽职调查和形式见证也不会再有收费方面的冲突,也降低了执业风险。
四、关于律师见证业务实践操作程序
唐云律师分析实践中见证出现问题的几个案例,均是见证律师操作不当或没有细致、审慎工作而导致的。出现类似问题有以下原因:一是见证收费过低,导致律师没有太多时间、精力和热情去进行全面调查;二是实际操作中一般只由一个律师进行见证业务操作,在相互提醒和监督上也有问题。因此,规则的完备固然重要,对实践中的操作也要做相应要求。与会律师还认为在制定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时,可以参考公证程序规则,主要程序是:接受委托、调查、出具调查书。主要的工作在于调查中,调查一定要细致全面,出具见证文书也要审慎。潘素梅律师援引同所律师的见证做法提醒说,见证过程中,谈话笔录一定要做尽量细致。与会律师还有人提出,如何固定见证过程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不是需要录音、拍照、摄像等等此类手段固定整个见证过程,以备出现问题时进行核查。上实所刘律师认为,律师见证和法律咨询、起草协议是一样的法律业务,没有必要对之神秘化,在实践的操作中,可以参考的做法是律师起草一份见证声明,将见证的范围、责任在见证声明中固定,以规避一定的风险。
五、关于律所对见证业务的把关
戴天乐律师从律所管理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见证有审查的义务。当出具见证文书时,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或指定资深律师应该审查。经过律师所审查把关,可以少犯一些错误,降低风险。申汇所余律师则介绍了自己所里的一贯做法,该所一直在执行见证业务的事前审查制度,效果较好。潘素梅律师认为见证过程中,谈话笔录作为重要证据一定确保尽量细致。
六、关于见证业务的收费
竺建平副主作提出在2002年收费指导意见中,见证收费分类在咨询收费中,建议在操作指引中明确一个收费类别请大家思考。也有与会律师提出是否可以采用计时收费。
七、关于见证业务的损害赔偿
因律师见证屡现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案例,所以对此问题与会律师探讨最为热烈。
竺建平副主任建议在出台的操作指引中增加赔偿条款的规定,如何赔偿,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建议参考专家赔偿的规定,因为专家赔偿是有限赔偿。李健律师提出可以考虑在见证委托合同中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赔偿。有的与会律师建议,可以在出具见证文书时附加一份律师声明,在声明中明确律师的责任。周科进律师提醒大家,见证业务中如果存在问题有没有补救措施,可否参考公证的做法采取撤证的措施。卢建五律师提议见证的赔偿能否纳入上海律师执业保险赔偿的范围,同时确定相应追偿的操作程序。
八、关于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制定
与会人员认为起草和制订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形成标准,在证据或公证等方面有规定的就无须重复涉及。
此次研讨会通过对目前律师普遍关注的律师见证业务中较为困惑问题的研讨,提高了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风险意识和规避能力。会后,由竺建平副主任牵头,现场30余名律师主动请缨加入,成立了专门研讨小组,就律师见证业务操作进一步深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