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作为2008上海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于2008年4月25日在均瑶国际广场35楼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举办了“提高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素质”与“三面向版权现象法律问题”两场专题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陶鑫良律师,副主任斯伟江律师、游闽键律师等一百余名上海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上午,陶鑫良律师主持了“提高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素质”专题研讨会。先由陶鑫良律师、斯伟江律师和游闽键律师作主题发言,接着围绕“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素质”这一主题展开自由讨论。
陶鑫良律师作题为《律师在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中的作用》的主题发言。陶律师生动而又详细地介绍了我国以及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现状、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受理以及结案的情况,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对比。随后,又较深入地分析了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流程。陶律师认为,我国当前可以在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的实践中,借鉴日本仲裁中心的运作模式,通过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与运作方式寻求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陶律师还向在座的各位律师通报了相关消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已着手建设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他呼吁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工作,发挥积极和能动作用。
斯伟江律师作题为《行政管理对律师知识产权服务的影响及其改进》的主题发言。斯律师首先列举了目前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服务之市场准入中的不合理门槛问题。斯律师认为,譬如报考专利代理人必须要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就不合理,他通过举例分析,表明具有理工科背景不应当是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允许非理工科背景的律师报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行政管理机构理应逐渐弱化对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强行性限制。
游闽键律师作题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挑战与机遇》的主题发言。游律师将其个人执业经验以及律所发展的管理经验与参会律师分享,并提出了当前上海律师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值得去拓展开发的例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的新的生长点,他针对当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乃至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之“隐性作业”和上海知识产权律师服务中的“压价倾销”两大问题,提出了应切实、有效地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沪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隐性作业”和应对本市律师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行适当“限价”的建议。
在主题演讲之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律师围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限价”问题、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本研究会的横向与纵向交流以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讨论咨询等话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和交流。
下午的“三面向版权现象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继续由陶鑫良律师主持。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秘书沙海涛律师首先对当前社会非常关注的“三面向版权现象”及相关案情进行简要介绍,点出了应该如何看待“多打官司少出书,主在索赔乏传播”乃至“只打官司不出书,仅要索赔无传播”现象及其“经营版权诉讼专业户”的讨论主题。随后,与会律师包括曾经代理过“三面向版权案件”的律师,围绕“‘三面向版权现象 ’之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之许可模式思考”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利益平衡原则重构”等议题展开了积极讨论。
与会律师踊跃发言,大家谈到:第一,“三面向版权现象”是互联网背景下凸显的新问题,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与律师业也密切相关,我们应当予以关心和参与研析及推进。第二,现行法律对“只打官司不出书,仅要索赔不传播”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所以,除了在具体案情中确实存在着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由,可在个案中依法行使撤销权等外,即使对于“经营版权诉讼专业户”,也仍然在现行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第三,但是从著作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旨看,“三面向版权现象”不宜鼓励和提倡,而且应尽可能在制度安排的层面上和文化培育的平台上压缩其空间,或者在经济方面让“经营版权诉讼专业户”乏利可图而放弃。
一些律师提出,从“三面向版权现象”反思我们现行的主要是授权许可模式的网络版权制度,有在立法修法上改革的需要。在互联网上全面实行授权许可的可行性低,操作性差,既无法及时完成“海量作品”的“海量许可”,又无法经济地收取和分配版权许可使用费,而且还可能孕育暴利,客观上会阻遏作品传播,与知识产权的本旨和众多作者的本意南辕北辙,背道而驰。陶鑫良律师等提出在顺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潮流,适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可把作品分为普通作品和特殊作品。如电影,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享有出租权的作品为特殊作品,其可以仍然遵循授权许可模式。而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不享有出租权的为普通作品,建议采用准法定许可的模式。准法定许可就是除作者特别声明外,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必再经著作权人授权,但是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即著作权使用费。“准法定许可”使用模式必然要求行业、社会以及政府推出和支持平抑价格,不会导致暴利,也不会给“经营版权诉讼专业户”以太大的盈利空间,可以积极地维持和促进“版权生态平衡”。与会者纷纷表示,上海律师应当在由“三面向版权现象”引发的互联网时代的我国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添砖加瓦,有所作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供稿)